科研工作制度

成果奖励条例(都市农业)

发布时间:2019-09-17 

依据科技部、教育部的要求,为了促进学术研究,多出高水平成果,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,经研究讨论本室准备对以农业部都市农业(南方)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“实验室”)为主要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(论文、专利和获奖)。奖励条例如下:

一、论文

1.与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,并将实验室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标注的论文,在被 SCI 收录后,参照上海交大论文奖励分类标准,每篇论文奖励金 K*500*R 元(R 为类别;A 档论文, R=6;B 档论文, R=2; 其余,R=0.6),K 是指论文的权重系数,K=1 指本实验室人员为第一完成者,K=0.5 指本实验室人员为第二或第三完成者,K=0.2 指本实验室人员为该论文的一般完成者。以上奖励费不包括学校奖励的部分。

规划设计类、都市农业理论研究论文 K*300*R 元(CSSCI R=4; EI 收录期刊 R=3;CSCD 期刊 R= 2;核心期刊 R=1)。实验室管理类论文参照此标准。

2.符合以上要求的论文发表后在我室学术秘书处登记,并附论文全文抽印本或复印件一式两份,经审定后统一进行奖励。

3.实验室立项资助的课题发表的论文不在本奖励范围内。

二、关于新品种、专利、药证、肥证、专著、获奖成果等的标注奖励,根据具体发生另行制定。三、实验室每年评出 3-5 项亮点成果予以表彰,依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经费奖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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